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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励幼儿园开设2至3岁托班

添加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 记者 张端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将统筹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一年试点、两年提升、三年优化”的工作目标。

  《方案》提出目标,2020年建成5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分别建成3—5个试点机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分别建成2—3个试点机构,蓝田县、周至县分别建成1个试点机构,各开发区分别建成2—4个试点机构。

  2021年创建5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星级示范机构。同时,加大普惠制照护机构建设,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高新区分别建成1个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2年建成15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星级示范机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高新区分别建成2个以上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机构,其他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机构。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完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5%以上,伤、残、病等重点幼儿接受照护指导率达98%以上。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全省领先,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鼓励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

  《方案》明确,将完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开展健康知识宣传,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育婴培训,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提高家庭养育照护能力。
  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指导,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预防接种、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等方面服务。重点为3岁以下残疾儿和三胞胎及以上家庭提供不少于8次的健康检查和指导服务。
  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提供免费使用公租房、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手段,支持普惠制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幼儿园建设规划,新建小区在幼儿园设置时增加3岁以下托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开展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带头为职工单独或联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鼓励与中央、省属企业合作,发挥企业优势资源开展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
  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计生协作用,将婴幼儿照护和科学养育的理念、知识、服务送进家庭,补齐农村地区优生优育服务短板。

  对虐童等行为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各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
  开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同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每生每年给予400元补助

  同时,《方案》明确,全面落实中央、我省关于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的相关政策;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土地优先、税费减免相关政策。
  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扶持。积极争取中央、我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预算内投资,并结合我市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
  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普惠制托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普惠托班。市级财政按照应补尽补,惠民便民的原则,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公办幼儿园运行补助,每生每年给予400元的补助,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市级财政对人员配备合理、设施设备完善、安全措施到位、综合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考核评估达标,给予一次性奖励,示范带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