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南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添加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

近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明年起南宁市分步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范围为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及公办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自治区管理的公办幼儿园除外)。

《通知》明确,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有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且保教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园收费分两步调整

《通知》指出保教费实行类别和等级管理,类别分为城市幼儿园、乡镇及以下幼儿园2类,等级分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南宁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3个等级。用规定,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有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类别和等级管理,分两步进行调整。2021年春季学期起进行第一步调整:城市自治区级示范园600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500元/人·月,城市普通园420元/人·月,乡镇自治区级示范园420元/人·月、乡镇市级示范园350元/人·月、乡镇普通园300元/人·月。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第二步调整:城市自治区级示范园750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640元/人·月,城市普通园540元/人·月,乡镇自治区级示范园540元/人·月、乡镇市级示范园450元/人·月、乡镇普通园380元/人·月。

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50元/人·月。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通知》明确,对于因故中途转(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通知》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调整收费标准不涉及已在园就读的幼儿,即2021年春季学期前已在园就读的“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21年春季学期的“新生”(当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外园转来的插班生)按第一步调整的标准收费执行,2022年秋季学期的“新生”(当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外园转来的插班生)按第二步调整的标准收费执行。

同时《通知》也要求,幼儿园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不低于标准50%的幅度减免收取保教费,以减轻困难家庭的学前教育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