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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理疫期幼儿园教职工劳动关系与工资待遇问题?

添加时间:2020-3-26      浏览次数: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劳动都受到了较大影响,近期多省市做出了再次延迟开学的决定,且有多地教育部门如广州市、河南省等都做出了分批、分期有序开学的决定,其中广州市要求幼儿园、托幼机构第三批开学,河南省指出幼儿园可延后开学。因而幼儿园目前都面临着延迟开学,以及开学后仍可能存在的教职工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勤增加感染风险的现实问题。那么在此期间园所教职工,尤其是聘用教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成为许多园所及其教职工的现实关切。


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应明确幼儿园教师群体目前可分为两大类人群:一是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二是除此之外的较低暴露风险人员(依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2月4日印发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较低暴露风险人员主要包括:1.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2.室内办公环境;3.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4.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近期国家和地方疫情防控政策文件精神,除确诊病人需隔离治疗、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需留验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之外,建议其余人员少出门、不集聚,复工复产人员上下班通勤尽量选择步行、骑行、自驾车,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尽量与其他人保持距离,避免交谈,尽量避免触碰车上物品和他人。


因此,当政府解除隔离措施、提倡复工复产复学后,对于非确诊、非疑似、非密切接触者的职工,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因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勤可能增加感染风险而拒绝其提供正常劳动,因而更不能因此解除聘用合同。


那么,教职工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勤可能增加感染风险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但是参考地方相关规章,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此种情况也不适用于“中止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低暴露风险人员而言,在做好日常防护的条件下,可以且应当按照工作单位时间安排正常复工复产复学,所在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若出现幼儿园教职工因确诊、疑似或密切接触病原携带者等原因不能按园所要求按时复工的情况,要解答其工资待遇与聘用合同的相关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近期发布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等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


对于公办幼儿园而言,在教育部门大力提倡对非在编教师加快入编、同工同酬的政策大环境下,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对编外教师更应突显人文关怀。在工资待遇方面,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即“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在处理与编外教职工的劳动关系方面,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即“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非事业单位的公办性质幼儿园,若在执行以上规定时资金运转存在困难,应由其办园主体予以协调解决。


对于民办幼儿园教师群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尽管目前人社部仅就疫情期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和企业中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但依照上述法条,并结合我国多年对于民办教师待遇的相关规定精神,民办幼儿园在处理聘任教师的工资待遇时,应尽可能参照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贯彻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和运营可能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确有困难的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  姜勇
来源: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民办幼儿园在处理与聘用教师的劳动关系时,笔者认为暂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综上所述,无论教职工是否在编、健康状况如何,以及幼儿园办园主体为何,幼儿园教职工均不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无端遭到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的对待。若园所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运转困难以致园所关停,确需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或补偿。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许许多多幼儿园教师认真做好幼儿及家庭健康信息统计与上报工作;在“停课不停学”的倡议下,有更多的幼儿园教师主动为疫情期间的家庭亲子互动以及适宜在家庭中开展的线上师幼、家园互动做出了努力和奉献。这支队伍在疫情期间给了万千家庭和幼儿关爱,因而对于这支队伍的关怀也不能因疫情降温。